一、小王属工伤.虽然一般情况下星期日是休息日,但是这个星期日情况特殊,公司为了不耽误工作日的工作,决定在星期日发工资,因此,这个休息日应视为工作日(因为公司占用员工的休息日,应属加班),小王是在去领取工资的路上遭遇车祸的,应视为在上班的路上遭遇车祸.所以属工伤范畴.法律依据: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工伤:
(六)在上下班途中,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;
二、公司解雇小王违反了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
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:
(一)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;
1、这个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去领工资是否属于“单位组织的活动”,如果是的话,视为工伤是毫无疑问的。然而在这个案例中,是不具有“单位组织的活动”的特征的,其一,时间上没有具体规定,作为一项组织活动,有明确的时间要求,但该单位的职工可以在星期天任何时候都可以去单位领工资。其二,是否实施“领工资”的行为是职工选择性的行为,也就是可以去领,也可以不去领而等到星期一去领,选择性行为是不能成立“单位组织的活动”的。基于此,我认为是不能成立工伤的。
2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医疗期满后,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;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根据劳动法的规定,星期日因为公司发工资,也算因公,而且是正常去公司的路上出的事,所以按照劳动法,公司有义务陪偿。
这样解雇好象有点不太符合情理的
具体你可以去一些专业网站上搜索一下
一、从情理上来看,期望该职工算工伤。
但是从法理上来看,该职工不应认定为工伤。这样说也许有点不近人情,但是就算法律有它不足之处,再没更改以前依然有效。
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(六)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。
这里最大的争议就是领取工资是否属于上班?搞清楚这个问题,其他也就清楚了。
从《劳动法》来看:工资、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必须有的条款。劳动法规定职工有义务完成工作任务,有权利获得劳动报酬。也就是说你在完成你的工作以后才能领取工资。就算你没按时领取当月工资,并不代表你没完成你的工作。工资有没有及时领取和工作有没有按时完成不是必然的关系。这里也可以推论出,领取工资的过程并不属于工作内容。
从《会计法》来看,工资是属于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债权与债务关系;也就是当职工完成工作任务后,这个债权与债务关系也就形成了。如果某人欠你钱,在你去讨债的路上遇到车祸,你说欠你钱的人有法律责任吗?显然没有。
依据上面,该职工只能享受非因工负伤待遇。
二、企业解雇小王的做法不合法
依《劳动法》第29条,职工在患病或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。
依劳部发[1995]309号文件第8条,请长期病假的职工,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,用人单位应与其签定劳动合同。
依劳部发[1995]309号文件第35条,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,被鉴定为5-10级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(交通事故中责任方已给予支付的部分,企业可以不支付,但是不足部分应该补足)。被鉴定为1-4级的可以办理相应的退休退职手续。
三、关于工资支付的时间问题,这个你没问到,但是我还是顺便说一下。
依据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》劳发部[1994]489号文件第7条,工资必须按约定的日期支付,如果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,工资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。
从这点上来看,企业选定在休息日支付工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。但企业行为只能算拖欠工资,与该职工的车祸没有必然联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