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如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为2007年8月5日以前,2007年8月5日就是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,从2007年8月6日至2008年8月5日就是你的申请执行期限。如果是判决分期履行的,假如判决第一次履行的期限为2007年1月1日以前,第二次履行的期限为2007年8月1日以前,如果被申请执行人不履行,那么第一次申请执行期限为2007年1月2日至2008年1月1日,第二次申请执行期限为2007年8月2日至2008年8月1日。(以上均以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为例)